构建“五大体系”推进高质效办案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问题研究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苗伟
[关键词] 高质效办案 五大体系 科学管理
[摘要] 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科学回答了检察办案“依据什么”“如何评判”“通过什么路径”等核心问题,构成全链条、全方位的制度机制闭环,具有严密的理论逻辑和极强的实践价值,是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系统工程。吉林省检察机关以科学管理理论为指引,立足省情实际,在法律制度完善、评价标准细化、操作规范指引、科学管理构建、责任落实闭环等方面加强研究和探索,为构建“五大体系”推进高质效办案提供了有益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指出,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以下简称“五大体系”),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刻领会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精神实质,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转化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机制,结合吉林省情实际,推动顶层设计落地并持续改进和优化,是当前吉林检察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和艰巨任务。
一、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价值
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提出,不是对既有检察制度和机制的简单整合,而是对新时代检察工作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司法公正实现机制的系统重构。因此,有必要分别从理论逻辑与实践价值两个维度加以深入剖析。
(一)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理论逻辑
深刻认识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意蕴,是确保这一顶层设计在实践中不走样、不偏向的思想基础。
首先,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领域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公正司法的价值内核,即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民群众可感知的方式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正是检察机关对这一要求的直接回应,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战略定位,以及“法治价值追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制度化。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构建,正是检察机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价、可持续的制度实践的系统工程,涵盖了高质效办案的实体、程序、效果,是全链条、全方位的制度机制体系,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价值倡导到制度落实再到质效保障的完整实践链条。
其次,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构建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务实之举,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思路理念、制度机制上的进一步深化实化系统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偏差,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考核排名,忽视了办案质效和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通过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履职边界,通过评价标准体系矫正考核偏差,通过操作规范体系引导办案行为,通过科学管理体系强化过程监督,通过责任落实体系倒逼质效提升,从思想根源上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摆脱数字攀比、回归司法规律,从制度层面系统性保障正确政绩观的树立与践行。
再次,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具有严密内在逻辑的制度系统。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并非五个相互独立的制度模块,而是一个具有严密内在逻辑、相互依存、协同共生的有机整体,构成了从制度输入到行动输出再到效果评价与责任反馈的完整闭环。法律制度体系是“根”与“魂”,为所有检察活动提供根本遵循,主要回答高质效办案的依据问题;评价标准体系是“尺”与“度”,为衡量履职成效提供科学标尺,主要回答高质效办案的评判问题;操作规范体系是“桥”与“路”,将规范与标准转化为具体行动,主要回答高质效办案的路径问题;科学管理体系是“舵”与“帆”,为整个系统高效运行提供动力与方向指引,主要回答高质效办案的保障问题;责任落实体系是“锚”与“剑”,确保权责一致、维护制度刚性,主要回答高质效办案的责任问题。总之,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体现了静态规范与动态管理、过程控制与结果评价、激励引导与责任约束的辩证统一。
(二)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实践价值
准确把握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对检察办案的现实指引作用,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
首先,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构建,正是检察机关落实这些要求、推进自身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更新和改进履职理念和办案方式,而理念的落地和方式的转变离不开制度机制的支撑。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从制度机制供给、标准引领、规范操作、科学管理、责任约束五个维度,构建起覆盖检察履职全过程的现代化制度机制框架,使高质量发展从原则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评价、可追责的具体制度,从依靠个人经验转向依靠制度机制,从运动式推进转向常态化运行,从而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操作、可落地的实践路径和行动载体。
其次,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抓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目标引领,又是价值追求,也是工作抓手。五个方面相互支撑、协同发力,推动检察工作从经验型管理向制度型治理转变,在实践层面有效破解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地难、抓手虚的困境,为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机制保障。
再次,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是破解吉林检察现实发展难题的有效路径。近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检部署,扎实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办案质效稳步提升。但对照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在制度供给、评价标准、操作规范、管理效能、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不到位的问题。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为破解这些问题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办案规则不健全问题;通过健全评价标准体系,解决质效评判模糊和政绩导向偏差问题;通过细化操作规范体系,解决办案流程不规范问题;通过强化科学管理体系,解决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通过压实责任落实体系,解决司法责任制虚化、担当作为不足问题。
二、构建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
推进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建设,既是制度创新的系统工程,也是发现短板、解决问题的过程。当前,在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构建与运行中,吉林检察机关遇到一些亟待关注的突出问题。正视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是推动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落地见效的重要前提。
(一)理念认知浅表化
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作为一个系统性制度框架,对其内涵要义、逻辑关系和实践要求的准确把握是落实的前提。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检察人员对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理解不够深入,对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内在逻辑缺乏系统学习,往往“只闻其名,不解其意”。有的基层检察官将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简单理解为上级布置的五项任务,认为这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事,与自身办案履职无关;有的检察院在部署时“照本宣科”,未能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解读和转化,导致一线办案人员对如何通过制度体系实现办案质效提升缺乏清晰认知。与此同时,一些检察人员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流程优化、管理创新缺乏积极性,加之正向激励和容错试错机制不健全,导致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运行缺乏内生动力。
(二)地域适配不协调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老工业基地和边境省份,在黑土地保护、粮食安全、涉农检察、边境管理、林业资源保护等领域具有独特的法律监督需求。然而,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对实践中反映出的带有地域特色的法律适用难题,如黑土地保护领域行刑衔接标准、边境地区跨境犯罪证据认定规则、涉农领域“假种子”“假化肥”案件的损害认定标准等,缺乏深入研究和精准提炼,未能形成高质量的立法建议或办案指引。同时,对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配套操作细则制定不够及时、不够精准,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具有地域特色的案件时,常常面临规范供给不足、尺度把握不一的实务困境。
(三)评价标尺不精准
吉林省东西狭长,地域差异显著,东部山区、中部平原、西部草原的地貌使得不同地区的检察工作重点各不相同,城市地区的检察院与农村地区的检察院、大院与小院之间的办案类型、案件难度、工作量差异较大。然而,当前的质效评价标准在设定上“一刀切”的现象仍然存在,未能根据地域特点、院情差异进行分层分类评价,尤其是未能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真实感受有效纳入评价体系。吉林省作为多民族省份、农业人口占比较高的省份,农民、林农、牧民等群体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期待有其特殊性,但在目前的评价标准中,当事人满意度、社会矛盾化解实效、公开听证效果等群众感受类考核权重偏低,导致评价标准体系与全省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之间存在“温差”。
(四)规范指引实操性较弱
吉林省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年均办案量较大,在办案压力下,操作规范体系如果过于庞杂、文本化、缺乏可操作性,就会被一线检察官“束之高阁”。上级检察院制定的一些办案指引、流程规范,往往篇幅较长、更新滞后,缺乏可视化、清单化的“作业指导书”,检察官在办案中“没时间翻”“翻了也找不到想要的答案”。特别是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人才相对薄弱的领域,操作规范的缺位或虚化问题更为突出。此外,吉林省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有其特殊性,如朝鲜语诉讼、涉外案件办理等,但针对这些特殊场景的操作指引较少,基层检察人员在实践中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五)检察管理层级失衡
当前,省级检察院和较大的市级检察院在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相对规范,但在基层检察院,特别是小院、偏远院,“三个管理”往往流于形式。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重程序、轻实体,对办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如证据审查是否到位、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业务部门内部质量管控不到位;另一方面,“每案必检”在部分基层检察院落实过程中作用发挥不充分。此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挖掘不够,科学管理体系在保障高质效办案方面的作用体现不明显。
(此为删减版,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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