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红包党必读】手滑发出去的微信红包,还能要得回来吗?
时间: 2017-04-21 08:51   作者:宿广田  
新闻来源:正义网微信



此图镇楼!


  开聊之前,正义君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请认真思考后回答:你知道成年人和小孩子之间的区别吗?



成年人和小孩子之间最大的区别


就是成年人得学会自己收拾烂摊子↑


  这几年,网络直播很火。引发大家关注的,除了主播们动辄上十万、百万月收入的暴利,还有很多熊孩子们的不时乱入打赏。比如↓↓



湖北8岁男童花光全家9万多积蓄打赏游戏主播↑



上海13岁少女给主播打赏25万↑



浙江夫妻一年攒3万,14岁儿子两月败光打赏主播↑



心疼这些熊孩子的父母三秒钟……


  不过,上述新闻也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因为“犯事”的熊孩子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因而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已经给付的钱物,其父母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虽然能不能要回来是另一回事,但至少法律不会保护该种打赏行为。



  说完熊孩子,咱们再来说说下面这位成年人。


  一次同学聚会后,阿娟向阿明(二人都是37岁)诉说了对自己婚姻的不满,两人自此玩起了暧昧。阿明先后以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方式共向阿娟发了12万多元。可后来,阿明起诉阿娟,称这些钱是借款,要求阿娟返还。



  想了(ba)解(gua)详情的,戳这里↓


  【知法】发12万红包后悔欲要回,被法院驳回!这事怎么看?


  该事件结局是,法院驳回阿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民间借贷必须由借贷双方均达成借款的合意。阿明、阿娟之间资金往来中多有“一生一世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等暧昧字眼备注,且双方资金往来上百次,金额从0.8元至10000元不等,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故无法认定阿明支付给阿娟的款项为借款。


  翻译一下就是:你说是借钱,可人家不认啊!而且借钱有你们这样的吗?你们那些交易备注,法官我都没眼看!



  那是不是所有的微信红包或转账都无法要求返还?非也!这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情况


  01、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返还


  微信红包有支付、转账的功能,实践中,常有人通过微信红包进行钱款支付,如果发红包是用于向特定人进行支付、转账,在这个过程中,若发生支付错误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到红包者予以返还。



  例如,甲借给乙50元,乙欲通过微信红包向甲还款50元,但因为乙操作失误,将50元红包错发给了丙,此时乙可以要求丙返还。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收到者返还,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红包转账是一种指向特定人的法律行为,错收红包者属于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情况


  02、无赠与合意的发红包,有权要求返还


  在排除点对点发红包用于特定支付、转账的情况下,发出微信红包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否成立首先要取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是否有赠与合意。



  例如,有网友建立捐赠微信群,建群时向加入的人表明,该群建立的特定目的在于向某一特定人捐赠善款,微信群中好友通过发红包捐出自己的善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中好友抢其他人发出的善款红包,发红包者有权要求返还,其法律依据在于发红包者与该抢红包者之间无赠与合意,抢到红包属于不当得利。


  在民法上,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双方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通过口头承诺完成,但赠与合同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如果赠与人无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错误接受的,赠与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情况


  03、排除红包不当得利,撤销赠与有条件



  在排除抢红包者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微信发红包应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我们通常加入的微信群,大家彼此熟识,为活跃气氛,增加群的黏合度,常发发红包,在这种情况下,发红包者理应知道,他是在面向群中所有好友发出赠与,群中好友均有机会抢红包,即均有机会与其达成赠与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红包即撤销赠与,而我国民法规定,撤销赠与是有条件的。


  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财产权转移之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错误赠与。任意撤销权须在财产权转移之前行使。同时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即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时,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



[责任编辑:]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
公共服务区
综合服务区
法律检索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