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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套路原来这么深?看完这篇终结你的“背锅侠”之路!
时间: 2017-12-01 15:48   作者:胡兮兮 胡仲涛  
新闻来源: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应聘成绩第一,却没有等来银行是否录用的通知。应聘者多方打听,得到“第一学历太低”的答复。“凭公告去面试,凭本事考第一,结果一句话就作废?”这条新闻一经传播,引发网友的一片质疑声。


  是“招聘乌龙”,还是“第一学历歧视”?为何总是让求职者“买单”?专家表示,招聘方的事后解释明显不合法,法律对招聘方过错的惩罚力度较轻,可建立统一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资格条件审查应发生在考前招聘方的事后解释明显不合法



  近日,一篇题为《盐城考生应聘银行成绩第一却落选,只因招聘启事没写“全日制”》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有着专升本学历的张斌驰在江苏建湖农商银行举办的招聘考试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却没有等来是否录用的通知。他经过打听得到的答复是“第一学历太低”,至少需要全日制本科。


  建湖农商银行应聘条件里对学历的要求是“文秘、新闻传播、中文、法学等相关专业需本科及以上学历”,事后才宣布学历需要“全日制本科”。建湖农商银行的事后解释是否合法?有没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在考试结束之后,以事后解释的‘不符合相应资格’将有关应聘人员拒之门外,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实质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存在明显的不合法情形。”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说。


  “对于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的审查,应该发生在考试、考察之前。”李迎春指出,根据2014年国务院颁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有着明确的程序性要求。


我国法律对招聘方过错惩罚力度较轻应增加相应的精神赔偿条款



  如果招聘方的事后解释存在不合法情形,那么是否意味着张斌驰还有入职的可能?假设最终未能入职,招聘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并对当事人予以补偿?


  “对劳动者进行救济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恢复工作,二是招聘方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应优先选择高额赔偿,其次选择恢复工作。但是国内就业压力大,可能会优先选择恢复工作。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对招聘方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相应岗位已经进行招录之后,像张斌驰这样的情况,是无法通过直接入职来进行救济。”李迎春则表示,张斌驰可基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招聘单位存在过错和不合法行为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没有被录用,招聘方只需赔偿应聘者的应聘成本。”李静特别提出,在此次事件中,由于招聘方对当事人张斌驰“成绩第一却未被录用”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打击,应该增加相应的精神赔偿条款。


就业歧视仍是招聘中最常见问题


法律法规存空白地带


可建立统一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9月22日,小米公司负责人秦涛在郑州大学宣讲会上公开表示“英语,阿拉伯语可以来,日语专业的可以走了”,引发轩然大波。虽然事后小米公司方面已经道歉,但有人认为这已涉嫌歧视,与张斌驰事件中的疑似“第一学历歧视”有相似之处。招聘公司设置门槛情有可原,但有些规定可能涉嫌歧视,二者边界在哪?求职者应如何维权?



  “这种招聘歧视问题在许多公司中都存在,体现在诸如性别、地域、学历、身高、甚至某些疾病等方面的限制,本质上都是在侵害劳动者就业的权利。”李迎春指出。


  “招聘中目前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是就业歧视问题。”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左祥琦表示,反就业歧视并不代表不能选择最适合该工作岗位的人,而是不能预先把应聘者分类,尤其是不能提出和工作内容没有必然联系的要求。



  “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受到用人单位歧视或者刁难,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各地的劳动部门都有专门机构来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行为。”


  李迎春表示,劳动者需要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违法的用人单位无所遁形并付出代价,但相关权益应如何进行赔偿、补偿,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和补偿,则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李迎春指出:“对平等就业权利的救济而言,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的空白地带,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充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娄宇则表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就业歧视问题还很少,这对求职者和劳动者维权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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