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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人把亲生孩子租给盗窃团伙!法律表示:不配为人父母!
时间: 2018-01-12 09:07   作者:张凯伦  
新闻来源: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伊坂幸太郎


  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相信每位家长都希望孩子能成为一个善良充满正义感的人吧。可最近的一则新闻,刷新了正义君的三观!



  此前,上海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专门利用小孩进行盗窃的团伙。这个团伙经常在上海市青浦区、松江区等地流窜作案,窃取手机、钱包等财物。



  视频显示,一名长发女子在花店里左顾右盼,确认店主离开之后,便示意身边的女童前去柜台进行偷窃。


  据警方了解,盗窃团伙里的儿童小汪、小何均来自湖南省道县,而令人惊讶的是,小何和小汪竟是被父母以5万元一年的租金出租给盗窃团伙的。



  “小汪、小何的父母将孩子交由犯罪团伙,任由犯罪分子利用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常发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有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剥夺小汪、小何父母的监护权,给两名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受教育环境。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两名女童的父母均不宜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应予撤销,并指定小汪的外公外婆、小何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


  面对亲生父母如此这般对待孩子


  网友们纷纷打抱不平……


  璇布溜秋:不会教求你别生。


  你不知道我很OK:不合适,很明显没有当父母的那种责任感,只是一心利用自己的孩子来发财,真是可恶和过分,抓起来吃一辈子的牢饭把牢底坐穿。


  魔都圣逗士:最好立法规范儿童监护权!这种人就不该有监护权!


  张凡benzhuzhu:撤销父母监护权了,谁来监护呢?


然而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


正义君一查


这类“枉为人父人母”的家伙还不少


比如



男子教唆3岁儿子当街拦车 索要财物供自己挥霍


  江苏省宿迁市一男子酗酒成性,自妻子离家出走后,唆使3岁儿子上街拦汽车索要财物供自己挥霍。经鉴定,男子患有酒毒性人格改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撤销了该男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居委会为孩子的监护人。



吸毒父亲不满新生儿哭闹 毒打7分钟致其脑萎缩


  2015年6月,因两个月大的儿子吃奶时哭闹,吸了毒品的李某“心烦”,暴打孩子7分钟,致娃脑部严重损伤构成重伤。李某获刑7年,妻子申请婚内撤销丈夫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认为,李某在吸毒后将幼儿打成重伤,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支持撤销李某对孩子监护人资格。



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儿致其怀孕 获刑9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湖南一男子自亲生女儿9岁起,就对其实施强奸猥亵,后发展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女儿在2016年怀孕。后该男子的妻子报案,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该男子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女子将亲生孩子滞留医院2年多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小女孩朵朵出生不久因病转至儿童医院救治,此后的2年,她的妈妈高某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期间,警方和看护中心曾多次联系高某,但高某都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接回女儿。2017年5月,法院以遗弃罪判决高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高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


侵害孩子权益的事,


法律第一个就不答应!


虽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但如果父母出现了以下“失责”的情况,


是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看好了!



  ①失职父母,撤销监护权!


  子女并非父母的私产可以恣意妄为,撤销父母监护权就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②取消监护资格后,孩子如何安置?


  1.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2.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3.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③被撤销资格后,监护权能恢复吗?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知错能改,也是具有“悔改权”的。根据《民法总则》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当你决定好要为人父母时,你是否思考过自己能否认真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义务与职责,是否能承载这份任重而道远的责任?我国法律已经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了,作为父母,如果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就会被撤销监护权。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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