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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文件索500元酬谢费,不给钱不还!到底有没有道理?
时间: 2018-04-04 10:35   作者:宿广田  
新闻来源:正义网微信



  今天,正义君看到这样一条新闻,说的是武汉一女子捡到了在校研究生小赵和小陈的资料文件,然后索要500元作为酬谢。该女子还称,归还失物让她晚睡,别讨价还价,不然要更多!





对于这事,网友们意见不一


有谴责该女子“趁火打劫”的↓↓





  也有对女子行为表示理解的↓↓





  还有批评这俩丢东西的硕士生的↓↓





  要问正义君支持以上那种观点?正义君只能表示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有些观点听着在理,却不一定有法律作为支持。下面正义君就好好给大家普普法,唠唠捡东西后“谈钱”的正确姿势!





  捡到东西后可以向失主索要酬金吗?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没啥好说的,但要注意如果你捡了东西可要注意给人家保存好,随手一丢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纠纷哦,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看看正义君之前的普法。【传送门——他捡了人家的钻戒然后扔了,被告上法庭冤吗?】


  咱们好好说一下《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达群向正义君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具有报酬请求权,但是要求支付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是可以的。


  正义君给大家“翻译”一下就是:在失主没有发布悬赏的情况下,捡到东西的人并没有权利索要“酬金”,但是如果在保存失物过程中产生诸如保管费、送还失物差旅费等费用,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的。


  捡到东西后拒不归还或漫天要价


  该当何罪?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程达群律师表示,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支付保管遗失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但是一旦超出必要的费用,就属于不当得利。对此,失主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类民事纠纷。


  前文中所列的网友评论中,很多观点都认为捡到东西拒不归还或漫天要价触及的是敲诈勒索。对此程达群律师也给出了回应,索要巨额报酬,在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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