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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集资诈骗!金融检察官教你小口诀
时间: 2018-05-02 15:29   作者:  
新闻来源: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的大潮,网络金融犯罪案件呈迅速上升趋势,其中假借P2P网络借贷等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犯罪尤为突出。












(宦彦峰检察官出庭照)









(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更具规模,公司化特征明显











  与早期案件中单个自然人作案不同,近年来的案件中,单位犯罪比例明显增加。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名义成立公司,大肆招揽业务员组成专门的销售团队,形成级别分明、自上而下的募集资金体系,有组织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而这些公司的内部结构也具备现代公司架构,呈现出高度的集团化、规范性和分工细化等特点。大部分涉案公司内设人事部、行政部、业务部(市场部)、贷款部等部门,更有一些案件中,设有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多层级的公司结构,并且有完备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晋升降职等制度规范,颇具正规企业的表象,也就使得非法集资行为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






  2、非法集资手段翻新,规避法律意识突出













  从最初的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传统资金拆借模式,发展到如今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黄金珠宝租赁协议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文本;






  从协议上明确写明利率,到合同文本设定风险提示条款。有些案件中,还要求并带领集资参与人到公证机构进行签名公证或者去工商部门进行合伙人登记。凡此种种手段不仅为了迷惑集资参与人,也是为了在案发后借以规避刑事法律的制裁。






  3、注重企业形象包装,更具欺骗性和诱惑性













  为显示自身实力的雄厚,达到诱使更多集资参与人参与的目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十分注重形象包装,使得集资行为具有更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一是,选择在静安、黄浦、浦东陆家嘴等核心商业区租赁高档商务楼作为办公场所,既能依托核心商业区本身的经济地位和影响力,拓宽自身吸存渠道,也能以此显示公司资金实力,增强集资参与人的投资信心。二是,在传统的拨打随机电话、发放小广告等单一宣传产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代言人等综合宣传手法,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从而打破地域限制,扩大公司的影响力。三是,利用国家倡导金融创新和进行金融改革的时机,打着P2P网络借贷、众筹、私募基金等新金融名义,鱼龙混杂,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4、集资参与人漠视风险,兼具盲目性和逐利性













  集资参与人被高收益回报所诱惑,在明知合同条款与公司承诺不符、在未经查询公司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以及不清楚投资资金的真实用途的情况下,盲目听信对方的“保本付息”宣传,在收益畸高的情况下缺乏自我判断力,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潜在的高风险。根据现有办案数据分析,集资参与人年龄分布跨度大,平均年龄有年轻化趋势,而且有些集资参与人已是“转战”数个理财公司的“老战士”,在数个非法集资案件中均出现其身影。






  二、防范对策






  1、加强金融风险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资风险意识













  金融投资理财已经成为普通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应当联手相关媒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一方面,要选择典型金融犯罪案例予以重点报道和剖析,用事实和法律说话,深刻揭露金融犯罪活动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以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识别金融犯罪“陷阱”的能力,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风险教育,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纠正不良投机心理,谨守成本收益法则、风险规避法则和分散投资法则,培育一个以“投资有风险、风险必自负”的契约精神为主导的金融投资环境。






  2、识别非法集资小口诀













  广告冠名是噱头、巧辨名目是关键






  迷惑人心是目的、一夜暴富是陷阱






  网络借贷花样多、熟人介绍也谨慎






  高息诱饵不动心、安全保本不可信






  公募基金要资质、投资协议要弄清






  任凭骗术千万变、不信不理不投钱





  陌生电话需警惕、不贪小利和小贿






  合伙经营非理财、了解核实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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