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检察官说法】企业逃税,不止老板被追责
时间: 2018-05-03 11:32   作者:吴华娟 林长荘  
新闻来源: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当然,依法纳税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同样也是纳税义务人。





  但有部分企业主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千方百计地做假账。且不知这样有意逃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触碰了法律底线,涉嫌逃税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情景再现



































  小林害怕出事,反复提醒陈某,但陈某执意不交且一再保证出了事由自己承担。小林想了又想,最后还是照做了。













  不久当地国税局便发现了此事,并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矿业公司始终未能履行。






  事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逃税罪移送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会计小林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听从老板陈某的指示偷逃税款,其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的共犯,遂对其以逃税罪进行追诉。













  最终,当地法院以逃税罪对矿业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以被告人陈某犯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小林犯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否则面对的不仅是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算,逃税真是一笔亏本的生意啊!

[责任编辑:]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
公共服务区
综合服务区
法律检索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