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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烟肼式”私刑不是犯罪?检察官告诉你:这不太可能!
时间: 2018-08-14 14:50   作者:杨玲玲  
新闻来源: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关于“狗”的社会话题也引发更多关注。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养狗人数位居世界第三,中国因狂犬病死亡的年均人数位居全球第二,而诸如“遛狗不拴狗绳”“不清理狗便”之类的不文明养狗行为更是引起人们不满,人狗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有人在小区等公共场所“投毒”以达到毒狗的目的。


公共场所“毒狗事件”频发


  2018年8月5日,有网友反映,自家狗在北京世纪坛附近误食了有人恶意投掷的毒香肠,仅15分钟就毒发死亡。除了自己的狗外,还有两只狗狗因相同原因死亡,医生检查后说:“(毒狗的药)是剧毒,只要一沾着就会死”。



  


  而在2016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一小区30多条宠物狗在几天时间内相继被毒死。不少居民怀疑投毒物是鸡肝,致毒药是有剧毒性质的毒鼠强。据居民反映,此前5月一天之内曾出现过10余条宠物狗被毒死的事件。


火上浇油的“异烟肼”


  诸如此类“毒狗”事件频频发生,引发养狗人恐慌,更加激化了人狗之间的矛盾。


  近日,一篇在微信上迅速传播的文章《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更是火上浇油,文章称,原本用于治疗人类肺结核的药品异烟肼,对犬类却有致命毒性,可以将异烟肼塞入肉肠中,引诱犬只吃下。作者认为,利用异烟肼投毒,能够倒逼中国人文明养狗——出门遛狗必须拴绳。



文章截图


  虽然此举得到了众多厌狗人士的支持,但是也有网友质疑这种异烟肼是不是有毒物质?对人具体的伤害情况怎样?在小区大面积投放异烟肼致狗死亡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异烟肼因为对结核杆菌有抑制和杀灭作用,由于疗效佳、毒性小、价廉、口服方便,故被列为首选抗结核药。它曾是抗抑郁药物,但因为较强的肝脏毒性而退出市场。但是异烟肼对狗来说是致命毒药,食用后15~20分钟即会死亡。



  异烟肼毒狗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于网友的质疑,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检察院刑检二部员额检察官鹿存刚认为投放异烟肼毒狗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他曾在3年前办理过一起毒狗销售案。


  他向记者解释了法律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刑法中提到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的行为。”


  “首先异烟肼是一种处方药,根据药性来看,对人的致命性要比狗低很多。异烟肼也不像氯化琥珀胆碱等有毒物的危害性那么大,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有待商榷。”他解释,从一般而言,毒害性物质必须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少量即可致人和动物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对于狗是否属于重大公私财产,他认为是有争议的。“部分居民的狗属于名贵品种,部分的狗可能较为普通。”


  他表示,根据异烟肼在小区草丛投放的实际情况来看,很难构成危害不特定且多数人或重大财物的公共安全。


  “一般来说,投放者会将异烟肼包裹在香肠等食物内放入人迹罕至的草丛中,这种投放行为虽对人有潜在的危险,但并非针对不特定且多数人,与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有所出入。所以综合来看,投放异烟肼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他补充道:“如果投放者将有毒物质投入井中,就会构成不特定且多数人的危害,这时候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异烟肼毒狗


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异烟肼毒狗等加害动物的行为视情况则可能涉嫌治安违法、甚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鹿存刚检察官也持此观点:“虽然异烟肼毒狗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或是寻衅滋事罪。”


  他表示,宠物狗也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投放异烟肼致狗死亡,根据损害狗的价值具体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同时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目前这种“投放异烟肼”行为,可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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