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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深挖电子证据追漏罪,一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罪犯获刑六年半
时间: 2025-12-31 15:55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2025年5月13日,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沈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沈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侦查机关查明,沈某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包括: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在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沈某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面对着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海宁市检察院并未将目光局限于此,在审查中,检察官联合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电子证据细致审查,发现沈某还存在向多人发送拍摄隐私信息请求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其他行为。

追诉中,针对性侵案件言词证据易变、细节矛盾多的难题,检察机关深入挖掘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公诉人构建起“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犯罪结果”的全链条印证模式,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侮辱行为被猥亵行为吸收”的观点,公诉人明确指出,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本案被告人的侮辱行为直接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不能被吸收;针对辩护人基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提出的“应当减轻处罚”意见,公诉人强调,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绝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妥协,被告人一人犯三罪、情节恶劣,依法不应减轻处罚,必要的刑罚亦是挽救。

最终,检察机关成功追加指控了另外两起猥亵儿童犯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新型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精准指控犯罪以及贯彻未成年人特殊司法政策方面的综合履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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