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判决胡某生等3名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对斯曼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上述6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曾引发“董事怎能成为‘背锅侠’”热议的案件,在最高检抗诉的指引下,最终回到了“良法善治”的轨道——对于董事的归责,要限定在过错相当、与违反勤勉义务相一致的过错责任范围内。
2015年1月,因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于是以公司名义,就上述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最高检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3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历经多次调查核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决定,最高检以“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法开庭审理当日,承办该案的最高检院领导出庭依法发表抗诉意见。此后,最高检院领导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2025年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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