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9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永宁(副厅级)涉嫌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永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永宁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党委委员、副政委,银川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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