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检察官为充分论证该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与侦查人员在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结合车速、车流密集度等直观评估弹弓弹射行驶中车辆的危险程度。
作为一名从检16年的基层检察官,我见过太多因一时冲动毁掉人生的悲剧,但当我翻开李某这起案件的卷宗时,依然被那种不计后果的报复心理深深震惊。
2025年12月的一天,正值寒冬,雨雪交加。结束一天忙碌的人们驾车回家,路面湿滑、能见度差,每一位司机都小心翼翼地握着方向盘。而李某却驾驶车辆穿梭在城区主干道及国道通行路段,一手开车,一手拿着从网上买来的铁质弹弓,随意向夜间开启远光灯的对向车辆发射钢珠。他一个月内接连两次作案,击碎了8辆车的车窗玻璃,造成直接损失5000余元。
事情的起因荒谬得令人咋舌:李某此前开车因对向车辆滥用远光灯晃眼,视线受影响,发生车辆轻微剐蹭,为此他心里憋着一股怨气,发誓要“报复”。万幸的是,钢珠并未击中驾乘人员与路边行人。然而,这仅仅是侥幸使然,李某的举动早已逾越法律红线。
本案中,李某使用铁质弹弓向行驶中的车辆发射钢珠的行为,表面看是直接损毁车辆玻璃,系侵犯财产型犯罪,但实质危险性远超普通财产侵权。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刑罚轻重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保证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为精准定性犯罪,我全面复盘案件经过。从现场环境看,案发时正值雨雪恶劣天气,能见度低,路面湿滑;从作案地点看,位于城市主干道及国道,车流、人流密集;从行为结果看,车辆在高速行驶中,一颗钢珠击碎挡风玻璃的瞬间,驾驶员极易因本能反应猛打方向盘或急刹车。李某的行为是向不特定的正在行驶的车辆盲射,这种行为导致多辆汽车玻璃被击穿、车辆发生侧滑,极易引发车辆失控、连环相撞的惨剧,该行为已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仅以财产类、扰乱社会秩序类罪名定罪,会忽略其行为造成的巨大公共安全隐患,不能客观完整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经审查,我院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同时,我院认为,李某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所有被害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综合考量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今年6月9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钢珠射出的瞬间,击中的不只是挡风玻璃,更是法律的红线与人性的底线。报复并非正解,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错误。
(口述人单位: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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