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经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利用更换ETC设备“买短跑长”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5月9日,蒲江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对王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6月17日,该院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向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被运营公司采纳。
甘某长期往返成都至西昌线路,主营二手车运送和非法客运业务。自2024年起,他招揽王某等人结成团伙,琢磨出一套“省钱”方法:驾车驶入高速公路时正常使用一台ETC设备,同时随身携带另一台提前装入屏蔽袋的ETC设备,该设备已预先在目的地收费站附近完成进站记录。行驶途中,二人将两台设备调换,出高速时使用预录进站信息的设备计费扣款,以此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譬如成都到蒲江高速通行费为32元,他们在成都正常领卡或者扫描ETC上高速,在到达蒲江站前,使用放在屏蔽袋中已被记录过的从寿安上高速的ETC设备,系统便认定这辆车是从寿安上高速、在蒲江下高速,只收取通行费4元。”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
为了压低成本偷逃高速通行费,甘某等人在高速公路上频繁采取更换设备、异常通行等方式躲避稽核,行车过程中随意变道、加减速,不仅严重扰乱高速公路收费秩序,更对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这些车为了省过路费,经常在服务区、匝道口停靠更换设备,忽快忽慢,我们开车碰到都躲着走。”一位常年跑同线路的大货车司机说道。
2025年初,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发现了其中端倪,自行核查后于7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很快,甘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他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较少,不构成刑事犯罪)。同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蒲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TC通行数据繁杂、轨迹交叉,精准核定每一笔逃费金额成了办案的最大难点。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全面调取高速通行记录、门架抓拍影像、涉案人员资金流水等核心证据。最终查明,截至2025年7月,甘某、王某分别累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0.27万元、2.63万元。
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与甘某不同,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全额退赃退赔。今年1月12日,该院以甘某、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结合二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表现,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4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为直观揭穿“跑长买短”的作案手法,公诉人依法申请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稽查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当庭详细阐述了ETC设备工作原理、通行费计费规则及异常识别方法,将逃费车辆锁定过程和金额认定依据清晰呈现于法庭。
“看到那一摞通行数据和门架抓拍照片,我知道抵赖也没用了。”在庭审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甘某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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