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装流窜实施盗窃,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在办案时,我抽丝剥茧,依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0岁出头的彭某,年纪不大,却已经是一名不折不扣的盗窃惯犯,自2021年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四次被法院判刑。2025年底,刑满释放没多久,他又重操旧业,假扮外卖员混入浙江杭州某小区入户盗窃,后因被发现仓皇逃离。没过多久,彭某再次处心积虑策划了一出“换装”戏码。
今年1月的一天凌晨,彭某随身携带换装衣服、开锁工具,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绍兴伺机作案。途中,他找到一处换电柜更换了电动自行车电瓶,并在高架桥下刻意挑选了一处没有监控探头的地方,完成换装并戴好手套和头盔,层层伪装掩盖身份。在抵达某小区后,彭某成功得手,当他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仓皇逃离。
返回途中,彭某的电动自行车突然爆胎,他无奈等待维修。其间,他趁机在维修店内换回出发时穿的衣服,事后将电动自行车的挡风被、盗窃时穿戴的衣服和头盔丢弃,并变卖电动自行车销毁线索,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次日,陈女士无意间从监控视频中看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很快,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案发现场未留下任何指纹,监控视频也无法清晰识别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到案后的彭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犯罪。案件办理陷入了僵局。
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作为办案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研判案情,认为可以从彭某的手机通信基站定位入手完善证据链条。我立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案发前后彭某手机通信基站定位数据。经分析比对,公安机关还原了彭某手机信号移动轨迹,清晰证实其在案发当日的行进路线。
随后,我会同侦查人员复走该路线,逐段核查沿途路面、路口的监控视频,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彭某。结合彭某多次盗窃前科、入户盗窃、刻意伪装作案且系累犯等情节,我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期间,面对确凿的证据,彭某承认了自己换装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但一口咬定未窃得财物。可我在梳理证据时发现,案发当日彭某的微信账户收到来自多个陌生账户的数笔转账,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为全面查清案件真相,精准指控犯罪,我多次细致审查案卷材料,比对全部在案证据,以彭某微信账户收款记录为突破口,围绕案发当日频繁收款情形对其开展讯问。面对精准示证和层层追问,彭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心理防线被彻底击溃,最终如实交代窃得1000多元现金,并找人帮忙将现金换成多笔微信转账,以此掩盖盗窃所得的犯罪事实。
我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彭某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经我院提起公诉,4月2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人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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