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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笼,解了燃眉之急
时间: 2026-05-19 13:46   作者:卢志坚 葛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基层采风特写版

“真没想到这么快能拿回货款,这可真帮我们解了燃眉之急。”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拨通该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专门表示感谢。

2025年7月,王某来到张家港市检察院企检服务中心,认为公安机关就陆某挪用资金案立案后撤案的处理决定不当,申请立案监督。企检服务中心法治专员接到诉求后,第一时间将相关材料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

检察官调查发现,该案争议较大,当事双方各执一词。陆某承认其挪用了王某公司的货款,但辩称王某拖欠其工资,拿走货款系“抵扣工资”;王某则认为公司对陆某不存在欠薪问题,陆某私拿公司货款12万余元属于挪用资金犯罪。

检察官一方面细致审查案卷材料,梳理事件核心脉络;另一方面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诉求,引导陆某收集并提交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全面审查案件细节和双方经济往来情况。检察官认为,办理该案的关键在于厘清双方的法律关系。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若无法证实王某的公司与陆某存在雇佣关系,该案便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经审查,王某与陆某实为合伙经营关系,陆某虽挪用了货款,但鉴于双方在佣金、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争议,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简单作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决定,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企业损失也无法挽回。张家港市检察院将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联合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陆某释明其行为的法律风险,也向王某解释案件证据情况,引导其理性看待争议问题。2026年2月,当事双方最终放下芥蒂,达成和解协议,陆某承诺分三期归还挪用的部分货款。此后不久,首笔款项汇入了王某公司账户。

[责任编辑:何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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