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史鹏飞 夏秋怡)近日,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以“卖车”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1.6万元。
2024年4月,周某因被他人催债,谎称其租赁的一辆汽车为妻子邹某所有,向当地寄售行(寄售行是一种商业机构,它接受他人委托销售物品,并在出售后将销售款项按约定比例归还给物品的所有者。)店主娄某出示其利用修图软件伪造的行驶证照片。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交易价格3万元。后因车辆租期届满,租赁公司上门催收,周某诈骗行为败露,娄某遂报案。
同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请麻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双方仅对车款中1万元用于偿还周某所欠他人债务表示认可,但对诈骗总额及构成存在争议。娄某称已支付购车款3.2万元,周某则供述交易金额为3.6万元。
为准确认定诈骗数额,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娄某核实情况。起初娄某仍坚持原有陈述。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阐明虚假供述的法律责任,娄某最终坦白:此前因担心无法追回赌债,将周某另两辆车的质押款1万元和1.2万元计入本次交易,以掩饰周某用部分卖车款抵扣2万元赌债的事实。此外,周某还以车价过低为由,在合同外另行索要6000元补充款。
鉴于该案证据单一,为完善证据链条,麻城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固定双方转账记录、多份车辆质押合同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
公安机关查明全案事实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涉案2万元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该案实际诈骗金额为1.6万元,包括娄某代周某偿还的1万元外债和周某后续索要的6000元。经麻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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