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安置补偿款开了一家小卖部,日子总算安稳下来了。”近日,面对回访的四川省荣县检察院检察官,当事人刘某的监护人说。
刘某是一名精神残疾女性,2011年因婚嫁落户荣县某村,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年后刘某离婚,其户籍仍保留在村里。2014年,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启动征地安置工作时,登记单位以户为单位,仅与刘某的前夫签订补偿协议,为其落实安置房屋,而刘某独立的个人安置权益被遗漏。
多年维权未果,刘某于2021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某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4年间,行政机关仅做内部转办和程序性协调,始终未落地具体安置方案,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合法权益依旧悬空。
2025年11月,荣县检察院收到该案线索后,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办案团队全面调阅卷宗,深入村组、镇(街)及相关部门走访,核实刘某生活现状,了解其核心诉求,查清案件拖延症结。
同年12月,荣县检察院依法向某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办案过程中,荣县检察院坚持监督纠错与矛盾化解同步推进,通过“府检联动”平台多次组织法院、行政机关、属地街道和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召开协调会。在检察机关推动下,行政机关充分考虑刘某身体状况、权益受损等实际困难,研究形成完整安置方案,核算延迟安置过渡补偿和一次性困难补助,得到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认可。
今年1月,某行政机关书面回复荣县检察院,表示已同刘某签订补偿安置及安置房指标回购协议,20.75万元安置补偿等费用也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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