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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服刑并违法获减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撤销原减刑裁定意见
时间: 2026-09-22 15:32   作者:原建国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讯(通讯员原建国)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检察院就一起罪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服刑并违法获得减刑案件召开听证会,依法审查是否提请撤销原减刑裁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受邀担任听证员,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民警、案件承办检察官参加听证。

  检察官在对监狱刑罚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一名原服刑罪犯入监以来提交的认罪悔罪材料中,对个人身份信息始终语焉不详。经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对比各项数据,并借助公安司法鉴定手段进行身份比对,检察官最终确认:高某多年前因犯罪被判刑入监时,因担心漏罪被发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周某”名义服刑,并凭借虚假身份先后三次被裁定减刑。

  “为什么不用你的真实姓名,而要用别人的名字?”“因为我之前把人打死了,担心这个事被发现后加刑,不敢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周某这个人我又比较了解,就用了周某这个名字在监狱服刑。”……听证会上,高某陈述了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服刑的原因。

  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围绕高某冒用身份服刑的原因及事实、原减刑裁定的依据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并出示了物证鉴定意见、原服刑监狱的卷宗材料等关键证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民警就原提请减刑的过程及发现问题的经过作了说明。

  检察官介绍,关于使用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信息的罪犯能否减刑,核心在于其系客观原因无法查明身份,还是主观上故意隐瞒,两种情形法律后果不同。减刑的基本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是减刑的核心前提之一。若罪犯并非故意隐瞒,而是因自幼未办理户籍登记、出生证明缺失等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且能如实陈述所知信息,可依法获得减刑;若为逃避法律制裁,隐瞒余漏罪、前科,规避从重处罚,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则属于主观上不认罚悔罪,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的前提是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高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隐瞒真实身份,规避法律的全面评价,其所谓‘悔改表现’的认定基础已不存在。”承办检察官表示。

  围绕“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冒用身份服刑能否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原减刑裁定是否应当撤销”“撤销减刑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询问和评议后,听证员一致认为,高某长期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服刑,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实质条件,同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撤销原减刑裁定的意见。

  “通过参加这次听证会,我深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的严谨与负责。”一位听证员表示,“减刑不是‘到点就减’,必须以真实的悔改表现为前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冒名服刑还想蒙混过关获得减刑,这条路走不通。”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将综合听证意见,依法向作出原减刑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身份信息核查不严、减刑提请审查把关不细等问题,检察机关将向相关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罪犯身份信息核实机制和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流程,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据介绍,此次听证会是荆门市沙洋地区检察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该院坚持将检察听证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紧密结合,变“书面审查”为“实质调查”,变“被动审查”为“主动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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