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是随着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电子证据有哪些特征?

  “电子证据”具有丰富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大量地、广泛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在庞大的信息储量中寻求有用的证据无疑是大海捞针,因此,及时有效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节约搜集证据的成本,是“电子证据”搜集的关键。 

  “电子证据”具有易损性。电子证据因为必须借助存储设备保存,因此极大的依赖于存储介质的安全性。故意、无意的删除、网络病毒攻击、以及存储介质的系统受到损伤等等,都能导致“电子证据”的灭失或者损伤。而灭失的“电子证据”,尽管现有技术可以恢复一部分或者全部,但是永久性的灭失却不能恢复。 

  “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更性。由于“电子证据”并非是实体证据,因而极易对其进行修改。若不能即使进行实体化保存,很容易被篡改、修饰,而且高技术的修饰型行为很难被察觉。因此,要及时将电子证据物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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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室12月6日上午首次对外开放。检察官通过实际案例介绍电子数据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引起参观群众的极大兴趣。北京市检察机关从2009年起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目前该市检察机关全部建设和规划了电子数据鉴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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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无论犯罪嫌疑人多狡猾、作案手段多隐蔽,在现代检察技术面前都将无处遁形,这个信心我们是有的!”近日,面对来访的记者,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技术科干警陆渊神采飞扬地说。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实践中,看检察机关怎样正确应用电子证据查办案件。

  武汉检方用电子证据锁定特大毒贩

  同步录音录像、手机短信、GPS线路图,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公诉处通过锁定3项电子证据,成功指控了近年来武汉市最大的一起新型毒品贩卖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显武、刘明生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朱先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因案件特别重大,公诉人非常慎重,在全面认真地审查案件后,又针对证据中的瑕疵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案件经两次退查后,取到的电子证据完整,形成证据链,但因当时的刑诉法中没有设电子证据类,公诉人再次调出三名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从几千个通话记录中进行删选,将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和GPS等电子证据全部转化为书证,并与作案时间一一对应,最终将每一条证据都精确到分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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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室12月6日上午首次对外开放。检察官通过实际案例介绍电子数据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引起参观群众的极大兴趣。北京市检察机关从2009年起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目前该市检察机关全部建设和规划了电子数据鉴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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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无论犯罪嫌疑人多狡猾、作案手段多隐蔽,在现代检察技术面前都将无处遁形,这个信心我们是有的!”近日,面对来访的记者,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技术科干警陆渊神采飞扬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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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夏超被抓后坚称自己没贩毒,因证据不足,警方只好暂时放了他。不过,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用技术手段恢复夏超的手机短信,证实他就是毒贩。

  检察机关出台措施,增强检察技术人员同办案人员的交流,培养综合素质的检察人员让侦查人员熟悉计算机知识和电子取证程序,让技术人员掌握必要的侦查知识,这是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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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培训班8月18日在北京举行开班仪式,来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反贪等部门的72名检察人员将参加为期11天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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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北京东城检察院刘伯辰参加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第四届技能比武的“十佳电子证据取证能手”的比赛,最终获得第6名。

  电子证据与法医、文痕检等传统技术门类一样,都是以其各自独有的特性和功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利用高新技术为侦查办案服务,提高审讯、取证的水平,增强突破案件和获取证据的能力,更加自觉、主动地运用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为案件顺利查办寻找最佳途径,达到“现代侦查办案理念与现代科学技术融合,侦查谋略与高科技设备互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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