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诉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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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修改后民诉法重在领会精神细化制度
    为了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精神,10月16日,人民检察杂志社举办了“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邀请部分专家和实务界代表围绕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与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等...
调查取证是民事诉讼检察的必要手段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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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查阅生效裁判文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决"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机关可向同级法院提再审检察建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种情况可申请再审检察建议
    在3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规定"再审检察建议"法律监督方式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完善和发展了民事证据制度
    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证据签收制度。新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在鉴定制度方面,修改后民诉法也有改进。同时还完善了证人制度。
进一步完善第二审程序
    进一步完善第二审程序,充实了第二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即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通过修改,使法院在第二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更加合理。
再审程序进行修改
    如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的制度
    对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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