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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来历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被定罪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新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谁适用这种罪名?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只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都适用于此罪名。

区别于虐待罪

这些人因此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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