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的“来头”
酌定不起诉是一个于法有据的概念,它来自《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由此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中国大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该制度不但能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