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7月16日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被认为是论文造假者可能遭遇的最严厉的惩罚制度,但仍被一些知名打假人士和教育问题观察者认为存在问题,比如条款太抽象,规定太笼统,一些惩处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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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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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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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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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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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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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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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学位授予单位依据调查认定结果,对相关学生、教师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论文造假是学术界的一害,所以要重拳打击这种欺骗行为。教育部推出的这种暂行处理办法,对论文造假和未尽职责的指导教师严厉惩处,这些措施对于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和剽窃他人果实的学术小偷肯定会有震慑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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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王进文在其微博上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一把手正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读博士,但从未见其上课。”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廖莹证实,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徐景颜确实是该院在读博士生,但他并非是全日制博士生,而是“论文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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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森锋硕士期间(2004)发表2004年发表于《商业研究》的《基于价值链的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分析》一文与其他人2002年发表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论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文章内容相似度超过50%,引起热议,最后却不了了之。 
    学位论文造假问题日益严重,教育部此次制订相关办法,“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用意无疑值得肯定,但从征求意见稿看,还存在对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相关条款不够明晰,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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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不少高校将博士学位与发表论文挂钩,李卫东教授指导的博士生均卡在这一规定上。据学生们反映,原因主要在于导师压着大家的成果不投稿。李卫东本人则解释说,这是各高校之间攀比数据的结果,自己对这一“土政策”十分逆反,研究成果是否投稿、何时投稿,理应由学者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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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中文系教授陈建新认为,本科生写论文观点新颖的并不多见。“很多教授就要求他们,最起码要看过一些资料,文字起码要是自己的。”他说,这样的文章,其实已经跟一篇综述差不多,只要他们阅读量足够,知道这一研究领域的现状,前人已经研究到什么程度,了解这个研究发展方向,就不错了。 

    欲要学生论文不造假,就须先设法让老师论文不造假;欲要老师论文不造假,就必须先设法净化学术;欲得纯洁的学术环境,就必须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当什么时候衡量教师水平不再唯项目论文,发表论文不再有版面费,论文造假被视为品德败坏而不再有容身之地,那么针对学生论文造假现象,即使不用颁布什么《处理办法》,也会变得很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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