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屡禁不绝,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困难重重,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的局面,此外,“以罚代刑”的情况仍然存在,成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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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该司法解释共计12条,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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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当前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大查办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以及利用职权侵害民生民利、毁坏生态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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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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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南水北调中线调水源头水资源,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4月2日,湖北丹江口市检察院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了丹江口库区2013年春季禁渔暨增殖放流仪式,检察官们身体力行,在调水源头江口水域,将鲢、鳙、草、鳊、鲤、鲫等6个品种的千余尾鱼苗放流库区。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检察职能,打击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犯罪,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强化监管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绿色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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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是做出明确界定,“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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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以最严格的执法措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做到“零容忍”,为“美丽中国”江苏画卷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对于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任环境污染,则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不受干扰不受利诱,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铸好利剑更待舞,只有纸面上的规定变成实际的行动,遏制污染才不至于成为空话,美丽中国才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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