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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在我国《刑法》中却有一个罪名的入罪行为十分混乱,散见于各类解释、规定、通知,跨度时间自1987年至2015年,前后把25类行为纳入入罪范围,是刑法分则罪名中“管得最宽”的,这便是非法经营罪。

  谈起非法经营罪,它的存在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对于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是众说纷纭。

有据可循的"前世"

  非法经营罪衍生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追寻非法经营罪的“前世”要从投机倒把罪谈起。早在《唐律》有载“买奴婢、马牛、骡驴,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如市法,违者,笞四十。”其实,最早始于春秋就有类似于禁止投机倒把的规定,如禁止私盐和私铁制度。

  而后在1979年《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投机倒把罪”,正式将投机倒把行为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内。该《刑法》第117条对“投机倒把罪”的含义做了明确界定: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羽翼渐丰的“今生”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以“非法经营罪”相代替,立法机关又分别以单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增补性修改。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安部等其他一些国务院部门以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方式,陆续给非法经营这个大家族增加了新的入罪行为。非法经营罪的“今生”可谓“羽翼渐丰”起来。

  非法经营罪自1998年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一直处于“膨胀”状态,先后有司法解释将新类型的行为扩充到该罪中,范围涉及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可谓“无孔不入”。非法经营罪成了当之无愧的1997年刑法“变动之王”。

  上海的“高利贷非法经营案”;新疆的“黑开发商案”;“买卖人体器官案”、“买卖人骨案”、“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并出售牟利案”、“超越经营范围销售神龙数码卡案”等等,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丰富”了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

如影相伴的“口袋罪”

  非法经营罪的诞生和发展始终与“口袋罪”脱不开干系。所谓“口袋罪”,被学者认为“是指一个罪名包括的内容太多或者是内容的不特定,相关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情况”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条款是由空白罪状和弹性条款相结合,这种立法上的缺陷,在法官越权司法解释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共同助推下,成功使得非法经营罪从扩张走向变异,背离了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原旨,逐渐变成笼罩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口袋罪”。

  至2015年,非法经营罪共有24类行为可以入罪,算上曾经短暂加入非法经营大家族而后又退出单飞的传销行为,合计25类。而其中,包括对传销行为的打击,以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定罪的行为就高达14种,这也是现行刑法罪名中的一大奇观。

轰动全国的大案

  

  

  

  

  

  

结语:

  谈到非法经营罪的未来,由于它存在空白罪状和弹性条款使得其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英美法系没有非法经营罪,大陆法系也只有俄罗斯才有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内容仍和中国存在较大差异。小编想用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说过的话回答,“对于犯罪而言,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其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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