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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怎么一回事?

  滥用职权罪在刑法中是典型的“身份犯”,也就是只有具有特定的“身份”才会触犯此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触犯滥用职权罪的"名人名事"

  近年来,滥用职权案件频发,其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一些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所以,才有了下面的这些不同“线路”的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的“新特点”

  通过对滥用职权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呈现多发态势。2009年至2013年,办理滥用职权案件共计13件21人,平均每年3件4人。总体呈上升趋势,仅2013年一年就查办了6起这类案件,上升的幅度比较大。

  2、多为窝案串案、涉案人员多。不仅每年承办的滥用职权案件数量在上升,而且涉案的人员也较多、关系较为复杂,一件滥用职权案件的查处,通常会牵连出其他职务犯罪。例如,在查办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件中,牵连出了其他人员的挪用公款案,这种结合是相辅相成的,有了前因滥用职权就必然会带来受贿、挪用公款等案。

  3、多集中在基层。根据近五年查办的滥用职权案件来看,基层财政部门和基层执法岗位是多发区。由于监管不到位,加之又有相对的决策权,在经济发展大潮下,如果有关负责人思想立场不坚定,很容易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资料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探究滥用职权罪的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更是触目惊人,例如前几天刚出来的报道,咱们的大歌星曲婉婷的妈妈,一个哈尔滨市发改委原副主任竟然涉案3.5.亿,请脑补小编看见此数目时的惊呆表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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