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告了中华民国诞生。几天后,这位临时大总统即在答记者问时宣布:“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

  姚荣泽残杀革命二志士

  姚荣泽案是1911年底发生在江苏山阳县(今淮安)光复时期的一桩杀人惨案。被杀者周实、阮式二人同为江苏省山阳县人,又是南社社员、同盟会友。武昌起义后,各地纷纷响应,时在南京读书的周实受同盟会、南社派遣回乡发动起义。见时局混乱,回乡后,周实同阮式召集归乡学生及本城中学生八九十人组成“学生队”,负责维持秩序,守护县城。乡董士绅们也乐于学生自奋保卫乡里,便因请改“学生队”为“巡逻部”,周、阮分任正副部长,县城守护防卫一任“巡逻部”负责,巡逻部很快控制了山阳局势。 

  1911年11月12日,临时江北都督蒋雁行通令山阳及附近各县选举代表赴清江浦开会,讨论各地光复事宜。原山阳县令姚荣泽不愿遵从,山阳士绅便推举周实等五人赴会。11月14日,周实等人回来后,在旧漕属召开“光复大会”,会上宣布山阳独立。当时身为山阳县令的姚荣泽又借故躲避,阮式遂即席发言,认为姚不到会,即是反对光复行为,“并痛诋淮劣绅无状”。 

  虽然如此,因山阳官绅拥护,姚荣泽仍被推举为县司法长(一说民政长)。15日,姚荣泽到漕属遇到阮式,阮当即面斥其为何不到会场开会,并严加诘问其原来所管理的钱币的数目及其存放地点,姚“阳唯诺谢过,而密谋所以报烈士者”。 

  1911年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周实骗至府学魁星楼下,周迎面遭到枪击,连中七枪毙命。随后又有一队团勇包围阮宅,将阮式捆绑至府学,惨遭剐腹剖心而死。 

  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以后,称周、阮二人勾结乱匪,扰乱秩序,又将周、阮家属一并拘捕。不几日,革命军抵达山阳,闻周、阮被害立即四处搜索凶手。姚荣泽于某日夜潜逃,避匿南通张察家中寻求庇护。

  惨案被披露后舆论哗然群情激愤

  南社中人惊悉噩耗,不断在《民立报》《太平洋报》披露周、阮惨案,舆论哗然,群情激愤。柳亚子为伸张正义、惩凶复仇,到处奔走呼号,与朱少屏等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亦南社成员),告以“虏令无状,一日杀二烈士,不扑杀此獠,无以谢天下”。事情闹到南京,孙中山随即批令江苏都督讯办。陈其美派人去提解姚泽荣时,张察以此案为江苏管辖范围,拒绝引渡。 

  1912年2月,沪军都督陈其美又请柳亚子起草了一份洋洋数千言的电报,打给南京政府,请求把姚荣泽从南通押解来上海按照军法进行审讯。孙中山于1912年2月9日、10日连发三次电令,分别给江苏都督庄蕴宽、沪军都督陈其美及南通州总司令张察,要求“迅将姚荣泽及此案证据卷宗”“解送沪军都督讯办”,“以彰国法,而平公愤”。这样,姚荣泽才被从南通押解到苏州。2月23日,陈其美又派人把姚从苏州押解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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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3日,上海,一件久已引起轩然大波的杀人案,即将迎来它的审判。

  民国初立,律法未制,法院未成,伍廷芳决定从“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案开始,寻求新的规则示范,“以示人以文明气象”。

  论争的缘起:法庭组织和审判方式

  单单从革命性的角度来说,沪军都督陈其美及其所代表的革命党人所坚持的立场,无疑是正义的象征。对于姚荣泽案件的双方要求和解的愿望,革命党人当然是不会允许的。即使是出于“杀鸡敬猴”的革命需要,也不会放过姚荣泽之流的“民贼汉奸”。所以陈其美于2月4日(旧历)致电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坚决要求将姚荣泽严厉惩罚。

  以陈其美当时的地位,尤其是对于民国革命的重要性来看,案件最终按照陈其美的意见而移交给沪军都督府,也的确是在所难免。但问题的关键显然不是案件由谁来审判的问题,相反则是一个按照什么程序来审判的问题。实际上,在案件移交沪军都督府审理以后,时任司法总长伍廷芳于很快就于2月18日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陈其美来电以及审理姚荣泽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对审理姚荣泽的具体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即由谁来组织法庭和按照什么程序来审理,由此揭开了双方争论的序幕。

  论争的展开:外国律师是否出庭

  既然司法权要独立行使,那么在伍廷芳看来,对于陈其美私自委派审判官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严重侵犯司法权的行为。对于陈其美以上述理由而作的辩驳,更是有违司法审判之常理。对此,伍廷芳在“再复沪军都督书”中,提出了自己一整套以西方文明国司法审判办法为张本的司法规则和审判程序,其中是否允许聘请外国律师一事将双方的争论引向了深入。

  论争的升级:案件之外的辩论

  在双方争论刚开始时,其论争的话题还是就事论事地围绕案件本身来进行。但随着双方争论的不断升级,争论的语气日见激烈,争论的话题也逐渐偏离了案件本身。对于伍廷芳上述措辞严厉的长篇回信,陈其美同样也是不甘示弱。他在3月21日的来电中,对伍廷芳提出的“收回领事裁判权,必先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说法进行讥讽。认为“民国成立后,贵部(指司法部)建设,已及百日,法律亟应编订,即审判方法,亦当实行改良,天下事要在人为,苟能实力进行,何患不有善果。尚仅规模一时,以博虚誉,其结果如何,要难预断。至聘用外国律师,即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希望,是岂外国律师,可为改良之资料耶。抑或有外国律师到庭,方足以示文明规范耶。以阁下之学识从事改良,当能游刃有余,似毋庸斤斤计较于此,以为他日收回领事裁判权”。针对伍廷芳提出的通过外国律师出庭,可以帮助“吾辈律师习练口才、研求真理”,陈其美认为“姚荣泽案情重大,非律师试验之场”,且“今日律师,毫无经验”。如果出庭与外国律师辩护,不能与外国律师旗鼓相当,也不能昭示民国的文明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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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与陈其美之争,显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审理权限和审判方法的问题,而是关乎整个民国法治行进方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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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美对伍廷芳关于准许姚荣泽聘请外国律师一事再次致函伍廷芳,称“姚荣泽一案,聘用外国律师,敝意绝对的以为不可”。

  刚刚脱胎于帝制的老大中国,推行法治知之不易,行之尤难。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试图独存于乱世,直如筑于沙滩上的楼阁。民国的司法精英们,一面要在法庭上应对诉讼对手,另一面更要拚力抵挡庭外那些看不见的手。

   中华民国第一案姚荣泽被判死

  伍廷芳获得了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支持,姚荣泽案最终还是按照伍廷芳拟定的审判方案进行审理、设置法庭、安排裁判官,并以西方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 

  1912年3月23日下午,“中华民国第一案”在上海开庭,陈贻范任临时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为承审官。法庭经过23日、30日、31日三次的审判,最后判定姚荣泽死刑,“自3月31日起,在三个星期内执行”。

  袁世凯大赦令使姚荣泽"死而复生"

  判决后,法庭给姚荣泽五分钟做最后陈述。姚荣泽申辩,杀死周实、阮式并非出自本意,而系受地方绅团的逼迫所为,请求减刑。 

  而陪审团也认为,本案发生在光复未定、秩序扰乱之际,与平静之时不同,“该犯虽罪有应得,实情尚有可原”,便决定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此时孙中山、伍廷芳都已去职,袁世凯刚上任不久,一纸大赦令便又免除了姚荣泽的死刑。

  伍廷芳虽悲惨收场 但民国司法却在艰难前行

  “因为司法总长的干涉,沪军都督府便组织起混合裁判法庭来,还居然用了陪审员制度呢。”  

  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社会里,伍廷芳的理想,不啻一开始就要面对种种显见的障碍,更为艰难的是,新的司法的理念,更要不断对抗着来自社会深层世代因袭的陈规与厚实的传统。在革命者的谩骂声里,伍廷芳结束了民国政府的职务,退居上海,从此深居观渡庐,埋头书斋,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灵学研究。而民国司法,正是以姚荣泽案为起点,开始了其艰难而曲折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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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职临时大总统当天,以“本大总统”名义颁布“大赦令”和“豁免钱粮令”,宣布凡民国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强盗外”,一切罪犯“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者,皆除免之”。

  在陈其美看来,作为革命党人和沪军都督,对于杀害革命志士的行为绝没有置之不理的理由,这是一种职责。在伍廷芳看来,作为宣扬“首重法律”的中华民国首任司法总长,对于行政权公然干涉司法权和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也绝没有听之任之的道理,这更是一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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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磊
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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