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攸关民族生死存亡的重任面前,立基于救亡图存目的,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改革,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1901年清廷颁布的变法上谕,标志着清末这场由统治者自上而下推动的新政运动的开启,也预示了后续立宪高潮的到来。
  洋务运动后立宪思潮的萌动
  早在洋务运动期间,要求许民议论、授民以权,让一直被边缘化了的百姓有参与政治机会的呼吁就已初露端倪。在戊戌变法中,康有为明确提出了实行宪政的要求。在他勾画的宪政蓝图中,国会是“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的场所,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君主虽总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但要“受治”于宪法,君权要在宪法之下行使;实行责任内阁制,君主地位虽尊崇神圣,而政府则负实际的政治责任。这场昙花一现的戊戌变法,使“民”从“理论上”步入了以议院、国会为平台,与以往掌握所有政治权力的君主分享政权的进程。而20世纪初的新政,则为除以革命手段推翻满清政府之外的一切变革思想提供了发言的机会,以往有可能被视为反逆的思想主张,如今则只要和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就会自动获得合法性。在这一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里,一些封疆大吏、朝廷重臣、驻外使节或工商实业界人士,倡言立宪,敦请政府采行宪政。

  立宪导火索:小日本竟打败了大俄国

  1904年,中国能否实施宪政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而“刺激”人们立宪热情的,是因实行宪政由弱而强、一举打败专制俄国的东邻日本的“榜样的力量”。作为东方小国的日本战胜欧洲大国的沙俄或许有多种原因,但当时的中国人却“执著地”认为,决定两国胜负的原因在于是否实行了宪政。就在这一年,中国驻法公使孙宝琦等正式奏请立宪。他认为立宪可以“合通国之民共治一国”,不立宪则“君臣孤立,民不相亲”。中国欲摆脱败弱局面,只有立宪一条路可走。他希望清王朝能“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

  慈禧立宪目的:为清廷之江山永固计
  由于中国“事皆决于上”的传统根深蒂固,社会改革之权操诸朝廷,因此,即便社会上鼓吹吁请急切热烈,立宪之是否采行仍取决于朝廷。而对于一个没落无能的政府来说,除非有迫在眉睫的危机和强烈的刺激,很难促成其采纳众议,厉行改革。所以当宪政的日本“确实”打败了专制的沙俄后,为清廷之江山永固计,满清统治者也不得不把立宪事宜列入议事日程。当时清廷的最高决策者慈禧,对立宪问题态度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侯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慈禧的决定使立宪真正步上轨道。
日俄战争
作为东方小国的日本战胜欧洲大国的沙俄或许有多种原因,但当时的中国人却“执著地”认为,决定两国胜负的原因在于是否实行了宪政。
慈禧太后
当时清廷的最高决策者慈禧,对立宪问题态度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侯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
  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型的“宪政”,力图排除民众参与政权的可能性,由此而体现出来的宪政观就是以实现国家的富强为宗旨,最大限度地强化君权和最小限度地保障民权。
  五大臣出洋考察 称立宪能保皇权永固

  1905年,清廷遂派亲贵五大臣出洋,考察日、英、德等九国政治,为立宪决策提供依据。从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过程中所上的奏折,可以看出他们已形成两点共识。首先是中国应该或必须实行立宪。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同时大臣也讲,“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其次是中国应仿照日本模式实行立宪。载泽在驳诘一些大臣立宪有损主权的观点时,总结了日本宪法“尊崇国体,巩固君权”的宗旨,认为立宪之后的日本,对君主的权力不仅没有丝毫的削夺侵损,而且对君权的保护更为完全严密,完全可以作为我们效法的榜样。可以说,当时亲贵大臣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宪政能否带来国富兵强,能否保障皇权的永固。

  清廷预备立宪:民众只有知情权 无决策权

  在经过审慎的考虑、辩论、权衡之后,朝廷终于在1906年9月1日发布预备立宪上谕,宣告“仿行宪政”,而该上谕所宣示的正是时人所普遍接受的宪政观。首先,诏书分析了各国的富强都是由于实行宪法,中国要想挽救颓势,必经宪政之途。其次,诏书确立了仿行宪政的原则,勘定了君民权力的界限,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旗帜鲜明地宣示一切权力统摄于朝廷,即便是在“庶政”方面也仅仅是公诸舆论,让老百姓对政事有所了解,而非让民众有决策之权。最后,诏书虽宣布了“仿行宪政”的必要性,但又认定在当时的中国,宪政还缺乏立即施行的“可行性”,原因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缺乏立即实行宪政的制度设施和观念储备。     

  因此,除了官方从整顿官制、厘定法律、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等方面的积极“预备”外,作为立宪政府中本应居于主体地位的民众,则只能消极地“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以预储立宪国民之资格”。

  《钦定宪法大纲》:伪立宪绝对主义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君上大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宪法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规制”政府权力,为公权力划定行使的界限,以防止公权力造成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损。从这个意义上说,《大纲》开宗明义即规定“君上大权”并无不妥,属于立宪国家通行的做法,符合“限政”的要求。不足之处仅在于“限制”的程度无法满足后世评说者的期许而已。

  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议院法要领等,则依据权利来自君主的原则制定,"操纵之法,则必使出于上之赐予,万不可待臣民之要求","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

  晚清政府是深明“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臣民权利”的宪政精义的,只是这场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立宪运动,在将其宪政观制度化时,做了最有利于巩固政权的处理,那就是“最弱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和“最弱意义上的权利保障”。由于是“最弱意义上”的,当然也就会引来最多的误解和最严厉的批评。

五大臣考察
载泽在英国考察宪政,回国之后,力陈宪政好处。“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在他看来,立宪可毕其功于一役。
《钦定宪法》颁布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君上大权"。皇帝的权力始终是最强的,而臣民的权利始终是最弱的。

  《钦定宪法大纲》虽体现的是清廷宪法“兼以保护臣民”的“最弱意义上的保障”的宪政观,但当时的民众并不因为这些权利在文本中的“附录位置”而降低行使权利的热情。这让人们看到了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想中权利保障的曙光。

  虽说权利最弱 却是开明政治的起点
  从《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辛亥革命爆发前的4年间,清廷依其权力分划而设置的现代官僚机构开始逐步发挥其作用,人民也在逐渐体认和行使《大纲》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可以说,“清廷的预备立宪,是开明政治的起点——专制政治已被迫稍事收敛,人民的政治意识已渐次开启,深藏内心的不满,终于形于表面而成狂潮。”而《大纲》中“君上大权”与附录中的“臣民权利义务”,实际上成为其后几年间政府推进政治改革和臣民行使权利的指南。
  “司法独立”原则指导下的司法制度的创制
  在晚清预备立宪过程中,司法权的配置也引起了一场纷争,这就是发生在法部及大理院之间的著名的“部院之争”。1906年12月,由大理院奏准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述了司法独立原则: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这为解决中国政治传统中由于行政与审判职能交叉、权责纠缠不清造成的刑狱冤滥,奠定了制度的基础。然而,法部、大理院的“司法权”从行政机构中的剥离,并没有彻底解决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
  积极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钦定宪法大纲》虽体现的是清廷宪法“兼以保护臣民”的“最弱意义上的保障”的宪政观,但当时的民众并不因为这些权利在文本中的“附录位置”而降低行使权利的热情。立宪团体一方面继续利用其合法组织的身份参与政事,行使宪法大纲赋予的参政权,另一方面还积极地实践言论、著作和出版的自由,开启民智、指陈时政、针砭时弊、议论国事,阐发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及民权思想。他们在编译出版各种宣传西方社会思潮的著作的同时,还创办了许多杂志和报刊,使中国的学术思想空前繁荣,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民权思想也得到广泛传播,为促进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起了积极的作用。让人们看到了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想中权利保障的曙光。
国会请愿运动
在晚清动荡的政局中,谘议局还是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了合法的斗争,由其主导的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有力地推动了晚清宪政的进程。
晚清的法庭
在预备立宪初期,清廷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就有着清醒的认识,“而其所最重要者,则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之外,不受行政官吏之干涉。”
  《钦定宪法大纲》所反映的是清末一代人的宪政观,用法律文本所固化的,是站在维护政权安危立场来主导宪政的统治者对宪政的看法,因此,它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也一定是最弱意义上的,这是在中国这样的政治文化滋养下的治国者与臣民均走不出的魔障。不过,中国的宪政进程虽然坎坷艰难,但只要迈开了步伐,宪政的推行就会呈现出不可遏止的态势,这也就是为什么从晚清覆亡之后,不管政权如何变幻更迭,各种类型的执政者始终不能撇开宪政而明目张胆奉行专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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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柳 
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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