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条文限制,实践中有些“另案处理”案件脱离法律监督,沦为灰色地带,最后演变为“降格处理”或“另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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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
河南省禹州市梁北乡郭村跑运输的郭喜被三名歹徒抢劫,暴力殴打致其重伤。案发后,两名歹徒相继落入法网,双双被依法判处十四年有徒刑,而另一名凶手却迟迟未能抓捕归案。在十年的时间里受害人先是自己打听到“外逃者”的详细情况报告派出所,在迟迟没有消息后到市里、省里踏上了漫漫上访路,最后找到了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家与派出所毗邻,群众反映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外逃过。经过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十年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公安机关的涉案责任人员也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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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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