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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谈起颠覆国家政权罪,得从“母法”宪法说起,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4年,“反革命罪”被写入宪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是1997年新修《刑法》中加入的罪名条款,与此同时1997年的《刑法》也取消了“反革命罪”,据此有些分析就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反革命罪”的替代。但是与政治色彩十分浓厚的“反革命罪”相比,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要小的多。

  我国刑法将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在世界各国和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规定中,都有关于处罚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行为人是何人,只要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中,充当组织、纠集、策划、谋算或者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可以看出,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且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将会从重处罚。而且,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显而易见,对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处罚态度是坚决的,但是,还是有很多形形色色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不同“角色”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8月2日至5日,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等四人颠覆国家政权案依次受审。通过庭审,“死磕派律师圈”、“地下教会圈”、“访民圈”、“网络推手圈”相互勾连,图谋推翻中国现行体制的不法路径越来越清晰。

  

  除了上述四个“圈子”,现实生活中,还有下面这些不同职业的人,也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颠覆国家政权是如何规范的?

  以上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十有八九都是依靠互联网,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同样,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

外国也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吗?

  答案必须是肯定,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非中国独有。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提到了颠覆政府罪,这个法条规定,以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德国刑法第90条b规定了针对宪法机构实施敌对宪法的诋毁犯罪;瑞典刑法典第16章第5条规定了煽动规避公民义务或者违抗公共机构的犯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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