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贿?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又名间接受贿或居间受贿。
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因斡旋人与请托人不正当利益实现之非直接性,实践中将该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