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允地解决老年人面临的基本生活问题,政府不能过度依赖以房养老模式,最靠谱的办法依然是尽快解决历史旧账,让有付出就有收获在养老问题上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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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惠及老人无疑是最关键的问题
我国前几年曾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地的个别金融机构自发兴起尝试,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停滞萎缩。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与我国传统“养儿防老”和“祖宅传承”的家庭观念不契合;二是有房的老人通常也是经济上能够支付养老开销的群体,加之受观念影响,选择抵押房子的老人少之又少。那么,以房养老自然应在老人自愿且能够的条件下,才会见效。如果普及老人有限,如何防止这项全国性政策沦为小众也可有可无的选择,是明年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必须克服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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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模式不应阻碍政府为全体老人福祉作出新的努力
如果说以房养老解决的是有房且观念上逐渐放开的人养老的问题,那么作为基本养老保障的践行者,各级政府理应为没有房子(比如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宅基地房、高房价下无法购房的低收入者)、房子不够支撑全部养老需求或观念仍传统的老人公正合法享有幸福晚年履行基本法定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明确了“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政府责任,因此“以房养老”等模式终究只是养老金保障养老制度的补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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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无论是支付能力还是服务能力,都还在“骑牛追马”。虽已建立起基本体系,但各类养老保险的宽度和厚度仍需加强。比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转问题仍没有解决,大量养老保险资金安卧银行账户、跑不赢通胀的步伐。而“就近养老需排队十多年”、“老人护工缺口超百万”等新闻,更折射出服务能力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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