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醒市民,中秋节、国庆节长假将至,节日加班一族在领翻倍工资时,别忘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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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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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税收不是冷血无情的代名词,同样也应该体现人文关怀。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加班的补偿,节日费、福利收入直接体现柔情似水,这样的福利和收入也要纳税,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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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加班费征税也无益于更大程度公平的实现。在正常休假时间加班的人,大都属于工薪阶层,富裕阶层一般也不愿为加班费而失去休闲娱乐或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而一直以来,政府一方面对加班费征税,使其成为工薪阶层多年的一种隐形负担,另一方面在与富裕阶层关联较强的领域,如对资本增值所得、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比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这些无疑都是与税制要实现公平的初衷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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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一工人的月收入为3000元,按现行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他加班,加班费并入工资,无疑将超过3000元,就要缴纳个税。按照现行的7级边际税率,加班费每多一元钱,就要按比例缴纳相应的个税。也就是说,目前,对加班费征税,使得工人在决定是否要加班多工作几个小时之前,除了要为能否足额拿到加班费担忧,还要考虑政府将从他增加的收入中拿走多少。

    加班费、节日费、福利收入,高收入者或许不屑一顾,普通劳动者却十分在意。即使纳税,也应该明确一个标准,超过的征税,而在标准之下,那就大大方方地免征。这样既能体现国家善意,又能彰显税收关怀,而且对财政收入也没有多大影响。

    免征"加班税",让税赋回归本义

     从顺应个税税制改革的方向考虑,将对加班费的征税纳入消费环节,根据所得者在消费环节的支出来征税,这样既不会打击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助于提高居民储蓄量,有助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而且从各国税制的改革趋势来看,税制未来变动的方向是对消费而不是对收入征税。因此,我们在设计税制上必须做出权衡取舍,避免那些牺牲了效率而从平等来看也没有任何好处的政策。

    税收之本义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当前我国税赋改革正朝着"民生税收"的方向发展,就是要从制度深处体现税收的本旨,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取消对加班工资征收个税,正是体现税收本义的利民之举,迎合当前税赋改革的大方向,更能赢来民众的一片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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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班费征税与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所得,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向是相违背的。这一税收规定有可能会在提高效率和维护公平两方面,都难有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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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本义,乃堕高堙庳,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

  我们应该通过税收改革逐渐让公民认识到,创造财富是公民的一种价值,把财富更多的以税收的形式返还给国家是富翁的一种责任。当前所要做的是,除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件,保证征税公平,更要着力改进权力品质与行政理念,让民生关怀成为行政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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