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是国民公共资源,地方政府不能借景生财
圈墙售票,将景观属地化,正义性何在?在景区票价之辩中,两个前提不该模糊:其一,国民有接触国之自然、人文资源的权利,简化说来也即,低成本旅行权;另一方面,作为公共资源的景区,其收益除必要留存,理当交还全民共享。
一个国家的旅游产品应该是国民资源,而非地方资源,尤其是自然和历史景观。地方政府不能有借景生财的想法和手段,也不能通过所谓的市场化,委托企业经营,将公共资源商品化。而这两种做法,恰恰是一些中国景区的惯常运营方式。在这背后,不单纯是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而主要是公共资源管理的制度性问题。需要理顺公共资源的公益性与景区维护责任之间的关系,这需要新的推进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