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的人民立宪思想、民主立宪程序和突出的人权法案内容,为中国近代立宪主义树立了一个样板,在中国宪政史上居于开创性的历史地位。
  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  
  1911年10月16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鄂州约法》取美国宪法精华,主张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保障公民权利,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
  “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将来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内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中国成立时,另定区划。”第三条:“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域内,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确立了都督总揽军政大权的地位: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一次;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临时律令、于议会关闭期间召集临时议会、出席议会、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统率水陆军队、制定文武官职官规、依法律任命文武职员、依法律给予勋章及其他荣典、依法律宣告戒严、宣告大赦减刑复权。第五章规定了议会的职权: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有制定法律、通过条约、议定预算决算、向政务委员提出质询,并对违法失职的政务委员进行弹劾等项职权。第六章规定了法司的职权: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各种诉讼,法官除依法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外不得免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首次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自由保有财产”和“自由营业”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取得政权的中国资产阶级在这里以法律形式宣告自己的胜利并维护既得的成果。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
  鄂州约法草案诞生于与清军作战的炮火中  
  有专家撰文认为,黎元洪急于制定《鄂州约法》有着深思熟虑的打算,除了用以巩固他的鄂督地位,更大的意图是用它为将来组织临时政府提供法律依据。继湘、陕、赣、晋之后,滇、皖、沪、黔、苏、浙、桂、闽、粤相继独立,若以人口、地域而论,民军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但各省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省几处地方先后起义,就地成立临时政府,群雄割据,互不统属;有的省忙于和清军作战,自顾不暇。不料时局骤变,11月9日,清廷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正在孝感督师的袁世凯对民军软硬兼施,一面命刘承恩给黎元洪写信议和,一面下令冯国璋猛攻汉阳。此时,汉口已失,汉阳危在旦夕,黎元洪面临巨大压力,如不迅速组织联合政府,统一军政,兴兵北伐,独立省份有被清军各个击破的危险。这一天,他公布了《鄂州约法》,并以鄂军都督府通电各省,请派全权委员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
  黎元洪争到了在武昌组织临时政府的权力。但天不予人,就在各省代表赴武昌的途中,11月27日汉阳全部沦陷,前线总司令黄兴率随从黯然回沪。清军在龟山设炮轰击武昌,鄂军都督府中弹,黎元洪出城避战。
  《鄂州约法》:湖北军政府的卓越贡献  
  著名历史学家冯天瑜先生说,历史的细节很难澄清,但史学界对《鄂州约法》的评价是一致的,它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公布并实施的宪法,是当时行使中央职能的湖北军政府的卓越贡献,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具有国家约法意义。
  他认为,应该说宋教仁参与了起草或最后拍板了约法的制定,起了主要作用。但不能就此抹杀其他革命党人的前期作用,更不能说明湖北军政府只注重军事斗争而忽略法制建设。
  据贺觉非、冯天瑜合撰的《辛亥武昌首义史》所述,“《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首义同志集议,为宋教仁所起草。宋于1911年10月中旬抵达武昌,协助湖北军政府办理外交。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
  还有一说,宋教仁“在汤化龙家奋战几昼夜,终于草拟出《鄂州约法》七章六十条。经约法起草委员会居正、汤化龙、胡瑛、陶德琨等人审定后,湖北军政府颁布了这部《鄂州约法》。”
  对于上述说法,刘重喜指出,宋教仁是10月28日下午同黄兴一起到武汉的,他不可能“二十余日议论”。事实上,约法产生的集体努力不可忽视。如刘公10月12日到武昌后,即主持各项工作,组建了约法起草委员会,自任主席,成员有刘公、居正、胡瑛、陶德琨、王正廷、汤化龙、陶凤集七人,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
  至于《鄂州约法》出台的时间,刘重喜提供的一份《中华民国公报》上的一篇文告这样写:“所拟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业经刷印成本,遍布在外……黄帝纪元四千六百有九年九月念四日(1911年11月14日)”这说明《鄂州约法》在11月已“遍布在外”,向各界公示。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邱远猷对《鄂州约法》卓有研究,他列举了史料有关《鄂州约法》制定情况的各种记载后认为:“以上记载,虽不完全一样,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即《鄂州约法》是由宋教仁起草,由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的。宋教仁1911年10月28日到武汉,11月13日离开武汉。《鄂州约法》的草定,当在这段期间内。”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颁布临时大法,即中国首部宪法——《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红楼),组建于原清朝政府设立的湖北咨议局局址内,革命军于此推举湖北新军协统黎元洪为都督,宣告废除清朝宣统年号,建立中华民国。红楼作证,武汉首义,光照千秋。 
  从《鄂州约法》的草创,到此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以及民国初期国会的运作,宋教仁都是中心人物,贯穿其中的,便是一个大写的“立”字——创立、树立与建立。
  宋教仁——为宪政理想奋斗终生  
  宋教仁(1882年4月5日-1913年3月22日),字遁初,号渔父,汉族,湖南桃源人。宋教仁是近代历史上杰出的社会活动家、理论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著名领导人。在其短短30余年的生命旅程中,他为中国宪政大业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不仅主持起草了《鄂州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着中国早期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几部“大法”,而且为他奋斗终生的宪政理想献出了宝贵生命,堪称中国历史上为宪法流血牺牲的“第一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他凭借自己深厚的西方法学功底,更凭借自己对所处时代的深刻认识,对辛亥革命时期的有关宪政问题,尤其是对资产阶级共和制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宪政思想体系。他的许多宪政方面的见解,即使在今天看来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可以认为,宋教仁对辛亥革命的最突出贡献,正是理论方面的贡献。
  呕心沥血 成就数部宪法草案  
  1911年10月28日,宋教仁与黄兴一同抵达武汉。此时清军逼近,汉口危在旦夕,黄兴一心所系是打退清兵,先立战功,再作其他打算;而宋教仁的着眼点则在“立”,他力主组织中央临时军政府,以取得交战团的合法地位。一番努力没有成功,宋教仁便转向以建设新国家为宗旨的立法活动,以其精湛的法学知识及长期充分的积累准备,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经过多次反复磋商,宋教仁终于说服了孙中山,决定采取内阁制,孙中山就任总统,黄兴出任国务总理。临时更改政体模式,宋教仁不得不对取总统制的《鄂州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鄂州约法》已成过去,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则为即将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处理政务的依据,修改须征得各省代表同意。为此,宋教仁宴请各省代表,发表演说,陈述修改理由,然而应者寥寥。加之宋教仁想当总理的谣言愈传愈盛,《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虽作了一定修改,但只承认增加副总统、国务员的位置,责任内阁制并未出现。
  1912年1月1日,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共和模式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标志着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华大地的结束——至少是形式上的最后终结。1月13日,宋教仁被任命为法制院院长,受孙中山委托起草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宋教仁力主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及政令,须经内阁附署,明确限制总统权力。不久,又以《鄂州约法》、《临时政府组织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
   宋教仁被刺
   袁世凯在陆征祥辞去内阁总理时,就曾请宋担任内阁总理,被坚决拒绝。民国元年10月18日,宋教仁南下省亲。沿途,他广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各地选举越来越有利于国民党,最终获胜似成定局,对宋教仁当选内阁总理的呼声也很高。民国2年3月上旬,宋教仁抵达上海,接到袁世凯发出的“即日赴京,商决要政”的急电。3月20日晚10时,宋拟由沪乘火车去北京。宋与送行的黄兴、于右任、廖仲恺等人一一握别,正要上火车,被刺客开枪射中,22日凌晨,宋与世长辞,年仅31岁。
  在死前,宋教仁对身边的人说要提醒袁世凯“以共和为重”,他托黄兴给袁世凯发去一封电报:“北京袁大总统鉴:仁本夜乘沪宁车赴京,敬谒钧座。十时四十五分,在车站突被奸人自背后施枪,弹由腰上部入腹下部,势必至死。窃思仁自受教以来,即束身自爱,虽寡过之未获,从未结怨于私人。清政不良,起任改革,亦重人道,守公理,不敢有一毫权利之见存。今国基未固,民富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鉴纳。宋教仁。”
  孙中山挽联称宋教仁:“作公民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宋教仁被刺一案既促成了袁世凯的迅速垮台,也造成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倒退以及反动势力的猖獗。毫不夸张地说,宋案乃中国近代一大转折,标志着17世纪以来欧美国家广为采用的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在中国的破产,象征着近代中国与世界民主潮流接轨的努力归于失败。
宋教仁
宋教仁(1882.4.5-1913.3.22),字遁初,号渔父,汉族,湖南桃源人。 
宋教仁遇刺
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派人在上海车站刺杀宋教仁,两天后宋教仁身亡。
宋教仁的死,也使当时的中国丢失了和平发展的机会,使南北军事对峙无法避免。一个人的生死竟然决定了中国发展的走向,这是宋教仁自己的光荣,但却成了近代中国的悲剧。他就象一颗流星,在近代中国闪现了一道最明亮的光芒。
 
宋教仁墓
宋教仁墓。 
1913年3月22日,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被袁世凯之刺客刺死。1924年6月在上海闸北群地百余亩建成宋公园,葬宋于园内,墓呈半球形,墓前立有“宋教仁先生之墓”的石碑。墓顶塑一展翅雄鹰,象征先烈革命的凌云之志,墓地中还立有宋教仁先生石雕像,四周遍植龙柏,绿树成荫,庄严肃穆。
 
 《鄂州约法》取美国宪法精华,主张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保障公民权利,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
  具有开创性和全国性意义  
  《鄂州约法》一开始就不是以地方性宪法面目出现的,它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即明确宣布,迄至中华民国成立,既已取得和将来取得的鄂州土地及他州土地都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在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之域内,得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换言之,在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自定之鄂州宪法才是真正的地方性宪法。
  这些规定明确了约法适用的范围和期限, 即以不确定的全国领土为适用范围;以约法颁布实施起、迄至中华民国宪法出现前为适用期限。但更主要是强调由人民自己组织政府,建立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正是约法具有的开创性和全国性意义,才使得它成为江西、江苏、浙江等省临时约法的样板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邱远猷:《鄂州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  
  辛亥革命武昌首义纪念馆该馆副研究员何广援引首都师范大学邱远猷教授的一段评论说:《鄂州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它以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论为理论基础,突出地强调了人民的各种权利义务,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计了都督和政务委员会、议会和法司的权限与相互关系,试图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防止独裁专制。
  它的出现,既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也摒弃了君主立宪制度,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湖北地区的死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湖北地区的诞生。
  李卫东:《鄂州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真正宪法性法律文献  
  江汉大学法制研究史专家李卫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鄂州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真正宪法性法律文献,它的颁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过去,中国同盟会仅通过其三民主义政纲和《革命方略》勾画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笼统图案。而《鄂州约法》将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它的颁布意味着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政体确立。
  这部约法对动员人民摆脱清朝封建专制统治、推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湖北以及其他地区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它的颁布极大地提升了武昌首义民主革命色彩和意义,也为以后其他独立各省组建政府、制定约法树立了样板。
武昌起义中的汉口革命军士兵
武昌起义中的汉口革命军士兵。 
汉口市区的浓烟
武昌首义,汉口市区的浓烟。 
  《鄂州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首次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享有"自由保有财产"和"自由营业"的权利。取得政权的中国资产阶级在这里以法律形式宣告自己的胜利并维护既得的成果。但《鄂州约法》公布后实际并未施行,因为在1911年11月7日,黎元洪已着手筹备组织中央政府,汉、沪两方为充当权力中心而展开了一番争夺。随着临时议事机构的产生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订,《鄂州约法》就不被人们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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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冠玉 
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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