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2月底到3月初的几天时间,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等城市,离婚登记人数呈现出倍数的增长,而据天津某区的工作人员统计,在他们受理的离婚登记中有将近80%的夫妻是“假离婚”。

  楼市异常火热之下,"国五条"应"运"而生

  2013年2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任期内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一段时期内热点城市房价上涨趋势明显的情况,研究出台五项调控措施。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一文,传达六项具体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5日,广东“国五条”落地细则率先发布;30日,北京、上海、重庆、厦门、南宁、合肥公布了“国五条”地方落实细则; 31日,天津、南京、成都、大连等19个直辖市、省会城市相继公布落实细则……

  针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所要求的“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多数城市在细则中对多套住房的交易,在信贷、税赋方面做出严格规定:比如在北京,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同时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对于出售非唯一住房征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少缴税、多买房,那就“中国式假离婚”

  就在大张旗鼓、声势浩大地进行房产市场调控的同时,一股“中国式假离婚”的狂潮袭击各大省会城市。来自据媒体的一份报道,仅2月底到3月初的几天时间,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等城市,离婚登记人数呈现出倍数的增长,而据天津某区的工作人员统计,在他们受理的离婚登记中有将近80%的夫妻是“假离婚”,费劲周折的假离婚,“无非却是为了买房子、卖房子。”

  根据“国五条”的规定,已有住房的购房者如果想购置第二套住房的话,首付金额至少要达到房款的60%,同时在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时,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然而若是首次置业,首付比例可以低至30%,同时利率最低可以打折8.5折扣。

  在这个政策之下,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夫妻而言,采取“离婚协议”的形式,让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则便具有了名下无房的资格。仅拿一套售价200万元左右的房子来比较的话,单从首付上而言,就可以节省60万。

  同样对于卖房而言,“假离婚”亦是多处房产拥有者在卖房之前的前置选择。根据国五条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在这之前,产权人则是可以按房产出售总额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套现值140万的房子,5年前的价格为50万,如此算来,便可“节省”将近18万的税赋。

一
随着房地产调控细则的出台,各个地方不同程度的出现离婚潮和结婚潮现象:有些为了买卖房产而办理离婚手续,当交易完成后,绝大多数仍将回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手续,这种为了房产交易而迅速离婚然后结婚的夫妻被称为拉链夫妻。
二
2013年3月1日至4月2日上午,天津市南开区婚姻登记处总共为501对夫妇办理了离婚手续。高峰时,人们在门外排起长队,自发组织,以发号的方式维持秩序。有人在凌晨三四点钟就来排队。

  本身为了解决城市通行效率的道路设计,却在规划之时,淡忘了行人这个主体。“凑一伙过马路”便成了不少行人的一时无奈的选择。

  "中国式"语境背后的无奈与失落

  其实,“中国式”不仅仅出现在买房卖房的假离婚操作当中,随着新闻传播的扩展,“中国式”怪想的影子在生活、交通、教育等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从昔日的“中国式治堵”到昨日的“中国式接孩子”,再到“中国式过马路”。这捎带着几分戏谑的表达,在表述怪相之外,无不充斥着反讽的焦虑与心灵的失落。 

  从词语上分析:标签化的“中国式”之后,虽有各种各样的主语,他们分属不同的门类,但似乎有着这样一个共性,就是他们都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无论是婚姻、还是治理拥堵,抑或教育。如此一来,可以说,怪相都是发生在社会管理的范畴。再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怪相不仅是发生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更是发生在处理既存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当中。 

  就拿“中国式过马路”为例,这种现象发生在交警部门疏导交通,维持交通秩序的领域,目的是为了公路交通的畅通,提高交通路网的通行效率。本身为了解决问题,怎么又产生了“中国式”怪相呢? 

  近年来,高歌猛进的城镇化催生了路网交通的规急速发展,然而,一贯以来,为机动车优先考虑成为了解决道路设计问题的基本原则,而对城市中的自行车、行人等路权主体缺少必要的考量:在一些繁华的城市中心地带,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总是那么不符合行人通行的要求。这样一来,本身为了解决城市通行效率的道路设计,却在规划之时,淡忘了行人这个主体。“凑一伙过马路”便成了不少行人的一时无奈的选择。 

  时间可以塑造好习惯,自然也可养成坏毛病  

  权益在制度设计上的忽略,导致了弱势群体的用脚投票。这样一来,漠视规则、不顾原则逐渐从偶然个案变成普遍现象,并且在这种现象的示范之下,规则的权威完全被击破,破坏规则似乎不足为意。 

  而科学研究告诉我们,坚持一个行动,关键在头三天,如果能坚持21天以上,你就能形成一个习惯;如果坚持重复90天以上就会形成稳定习惯;如果能坚持重复365天以上,你想改变都很困难。当违法违规由无奈变成习惯,当闯红灯不守规则由个案变成普遍,违规过马路套上“中国式”的帽子也就不足为奇。 

一
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出现这种现象是大家受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影响,从而不顾及交通安全。“中国式过马路”一经网络传播,立刻引发网友对交通、国民素质和安全意识的讨论。
二
有调查显示,在德国,行人对路口红灯的等待时间忍耐限度是60秒,因此该国人行信号灯设计的红灯时间最长都不超过60秒,英国则是45秒。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调查,但是通过对上海部分路口的实地调查,上海的红绿灯间隔时间设计不很合理,这也是导致行人乱穿马路的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最长红灯时间长达126秒。

  社会规范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之上,只有认同制定的规范,才能对规范建立起发自内心的敬仰与尊重。

  严罚之下,未必有实效

  正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程秀建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那样,“如果为规避一项税费而不惜离婚、再娶、再离、再婚,且不论这一行为本身对于基本道德伦理的违反,任何一个环节的不正常衔接,影响的将是两个家庭的幸福生活。如果有人坚持走这样一条道路,我个人不想作更多评论。”

  因买卖房屋而为的“中国式假离婚”不仅违背伦理道德,而且也潜在着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同样地,其他“中国式”怪相,不仅阻碍着规则意识的形成,而且对和谐社会建设也是造成巨大伤害。改变当下此种乱象,就理所当然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4月9日,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将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闯红灯者将被处以10元罚款。罚款能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婷婷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称“罚款在遏制这类行为方面,会起到一定作用,但此项举措实施时间不长,效果有待检验。”

  认同规范,才能对规范建立起发自内心的敬仰与尊重

  的确,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法律惩罚不失为一种建立规范秩序的强大动力,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惩罚也正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在手段合乎理性的条件下,我们的目的是否正当呢?我们严峻强制力之下的执法目标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里,曾对法治做过如下的解释:法治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便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除了强调法律惩罚之外,我们是否应该去思考法律规范的“良性”?在文明社会,恶法显然不复存在,但未经充分考量不同利益群体的“非良法”的规范却是数见不鲜。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倡导的文化自觉那样,社会规范的制定也必须建立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之上,只有认同制定的规范,才能对规范建立起发自内心的敬仰与尊重。

一
据《新闻晨报》报道,“国五条”后,沪上不少夫妇以为通过“假离婚”可以走捷径获取幸福的金钥匙,住上更大的新房子。然而,事与愿违,在为房子而假离婚的背后,沪上已有个别夫妇尝到了“假戏真做”的苦果。
二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生效。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 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二美国禁酒令解除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以取消禁酒之第八修正案。次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三十六个州签署此弛禁法案,美国的全国性禁酒便寿终正寝了。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倡导的文化自觉那样,社会规范的制定也必须建立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之上,只有认同制定的规范,才能对规范建立起发自内心的敬仰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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