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官员财产的公开申报,并辅之以严厉的打击瞒报、假报的措施,让官员真正申报财产,让民众知晓官员财产,那么,这就能增强民众的信心,让他们相信官员是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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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非个人隐私
“应该说拥有权力越大的人,他的隐私是越小的。这是对公众社会一种责任的体现。如果越大越有权的官员拥有的隐私权越大,反过来他做了什么,谁都不知道,这可能是对社会最大的危害。如果不选择从事公职,财产就是公民的隐私。你有多少钱没有关系,没有人关心。一旦选择从事公职的话,财产绝对不是你隐私权的一部分。如果财产属于你的隐私内容,那是不是从政就是为了谋取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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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不应有隐私权
公权力者隐私权利有限,特别是财产隐私问题上,不可能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权利,既是普世通行原则,也是基本的政治常识,否则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便无从谈起。然而于我们来说,这种原则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未融入相关制度。所以才有了被监督的疑点官员,其财产信息竟被官方保密的荒谬情况。这个问题主要应归咎于历史因素,然而我们既然要搞财产公示,就等于认同官员隐私权利有限;而若要使公示制度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就应当扩大对官员财产的监督范围,以钳制腐败财产瞒报、转移。而不应该再出现官方机构拒绝披露这样的情况。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对官员财产信息与隐私权利给予明确界定,否则的话,即便出台了财产公示制度,也很难有效触及到腐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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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限制公共人物的隐私权,这是由公共人物与公共利益关联的性质决定的,他们的一举一动会对国家社会和民众利益产生影响,其隐私自然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关联,他们与隐私有关的不正当活动,是社会上所公认的道德不检点行为,是损害机关形象、社会正义,乃至国家形象与声誉的行径,必须得到法律限制,明令规制。马列经典作家曾明确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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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句名言:“预防犯罪比惩治更高明,所有腐败犯罪的人,他在腐败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会不会被发现,而不是会不会被惩处。”这也成了西方财产公开的逻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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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初任、任期及离任时,按规定时间向国家有关机构申报家庭财产,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制度。早在 245年前,瑞典官员就被要求“晒财产”,19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20世纪中叶以后,美、韩、法、日等国也陆续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立法实施财产申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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