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恶意透支之后不还款,被追讨乃至被法办都不足同情,但透支11万元数年时间要还44万元,利滚利,债务数倍于本金,还是让人咋舌。

  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09年宣判 储户败诉

  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银行的全额罚息账单,罚息高达34.72元。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艾先生随后将民生银行告到西城法院。

  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合约中关于逾期罚息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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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额罚息?比如,持卡人每月账单日为25日,到期还款日为下月13日,在1月10日购买了10000元的产品,那么在1月25日的对账单中“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如持卡人在2月13日按照最低还款额还了1000元,那么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在2月2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10000元×0.05%×34天(1月10日~2月13日)+ 9000元×0.05%×12天(2月13日~2月25日)= 170元+54元 = 224元。如果持卡人还了9999元,少还了1元,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循环利息仍将高达170.006元。

  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了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一时间引爆舆论。

  催债公司本身释放不安信号

  早在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 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之所以国家对此行业采取禁止进入的态势,在于这个行业类似“刀口舔食”的谋生方式容易滋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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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王某共在银行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还欠款,将近4年零5个月。通过消费记录来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拖欠共计44万余元,然而其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只有11万5千元,其余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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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宣布,将从2009年2月22日起在全国率先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只对客户未还款余额部分计算利息。而其他商业银行暂未跟进。

  一面是是日进亿元的巨额赢利,一面则是全额罚息有失公允的质疑,伴随着泄漏个人隐私的巨大社会隐患,在巨大负面舆论场的压力下,或许处于强势地位却又必要去思考,莫让一张卡片透支了整个银行业的社会信用。

  银行透支信用,受害的是整个经济

  古人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当前金融界的一些规则,越来越让人看不懂。信用卡对于刺激消费、活跃经济大有裨益,然而持卡人为什么不得不像防“小人”一样防着银行乱收费、乱罚息呢?银行如果透支了信任或滥用了信任,受损面岂不更大?

  中国的市场经济孕育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各行各业规则的建立来源于“摸石头过河”的尝试思维,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往往缺少对个人生活规律的尊重,缺乏历史的惯性,如果构建的不够科学,进而产生敌对态度,这个时候,银行业击垮的不仅仅是这个行业,更是国家的改革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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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于2012年2月至4月间,凭借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查询授权书,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了3.2万余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部分查询结果提供给宜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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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

  记得网络上曾经流传过这样一个段子,中国建设银行(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被解读成“存不存?”,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被解读成“不存”,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e Bank of China)被解读成“啊,不存!”,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y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被解读成“爱存不存”。个中形象,可见一斑。市场经济推崇公平、平等,若偏离了轨道,受伤的不仅仅是百姓,更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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